结论前置:在共同借款关系中,若债权人明确放弃对其中一名共同借款人的追偿权,另一名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仍需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具体责任范围可能因法律关系性质、合同约定及债权人行为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若共同借款关系为“连带共同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在连带共同借款中,债权人放弃对其中一人的追偿权(如通过书面协议免除其债务),另一借款人仍需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若债权人明确表示仅放弃部分债权(如减少债务金额),则另一借款人的责任范围相应减少。
例外情形:若共同借款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共同借款”(即各自承担固定比例的债务),且债权人放弃对某一借款人的追偿权不影响其他借款人的份额,则另一借款人仅需按约定比例承担责任。但此类约定需有明确证据支持,否则默认按连带责任处理。
2. 若共同借款关系基于“保证合同”
若其中一名共同借款人实际为保证人(如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身份),债权人放弃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另一借款人(主债务人)仍需承担全部债务。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若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务,或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能影响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不过,在共同借款场景中,此类情形较少见,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判断。
3. 债权人放弃追偿权的方式影响责任承担
实务建议
总结:共同借款中,债权人放弃对一人的追偿权,另一人原则上仍需承担全部债务,但具体责任需结合合同性质、债权人行为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