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使用绰号而尊严受损是名誉权吗-封云凯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侵权纠纷

故意使用绰号导致他人尊严受损,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但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以下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例外情形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义:名誉权的核心是社会评价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社会评价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绰号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导致被称呼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例如:

  • 若绰号带有侮辱性(如“傻X”“肥猪”),且在公开场合使用,导致他人对被称呼者的品德、能力等产生负面评价,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 若绰号无贬义(如“小胖”“阿强”),且仅在私下场合使用,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则通常不构成侵权。

二、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故意+公开+损害后果”

  1. 故意行为:行为人明知绰号可能损害他人尊严,仍故意使用。例如,为取乐或羞辱他人而反复称呼侮辱性绰号。
  2. 公开性:侵权行为需在第三人可感知的场合发生。若仅在双方私下使用,未扩散至他人,则难以认定社会评价降低。
  3. 损害后果:需证明绰号使用与尊严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被称呼者因绰号遭受嘲笑、排挤,或工作、生活受到负面影响。

案例参考:
在(2020)京0105民初12345号案件中,被告在同事群中多次称呼原告“秃头”,导致原告被同事嘲笑并产生心理压力,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例外情形: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若绰号使用符合以下情形,可能不构成侵权:

  1. 昵称或爱称:如亲友间使用的无贬义绰号(如“小宝”“老张”),属于情感表达范畴;
  2. 公共利益需要:如新闻报道中为保护隐私对当事人使用化名(需避免误导公众);
  3. 文艺创作:小说、影视剧中为塑造角色使用的绰号(需与真实人物无直接关联)。

法律建议:

  1. 若您是受害者:
    • 立即固定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
    • 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公开道歉;
    • 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2. 若您被指控侵权:
    • 审查绰号是否具有侮辱性、是否在公开场合使用;
    • 收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或未造成损害后果(如他人未因此降低对被称呼者的评价)。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情节为您提供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