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但能否撤销或认定无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协议存在胁迫情形,可主张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签订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离婚补充协议),受胁迫方有权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若你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前夫以“不出钱治疗孩子”为条件强迫你签字(如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且该胁迫直接导致你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法院可能支持撤销。
关键点:需在1年内起诉,并充分举证胁迫事实。
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可主张调整或撤销
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条款明显偏向一方(如你承担过多义务,前夫几乎无责任),且这种不公平与孩子生病、前夫拒付医疗费的背景直接相关,可依据《民法典》第151条主张“显失公平”,请求法院调整或撤销部分条款。
关键点:需证明协议内容与双方经济状况、贡献等严重失衡,且签订时存在紧迫情境(如孩子急需治疗费)。
若协议涉及子女抚养费,可单独起诉要求支付
即使补充协议已约定抚养费,若前夫未按约定支付(或协议未约定但孩子实际需要),你均可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子女实际需求、父母经济能力等判决合理金额,不受协议限制。
关键点:抚养费主张与协议效力无关,可直接起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
行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