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起诉前进入破产程序,其诉讼地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列明,具体如下:
企业作为被告且已进入破产程序
若企业在被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该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恢复进行。此时,企业的诉讼地位应列为“被告(破产管理人代表)”,并在案由中注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管理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企业作为原告且已进入破产程序
若企业在提起诉讼后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此时,企业的诉讼地位仍列为“原告(破产管理人代表)”,但需在起诉状或传票中注明“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管理人需以债务人财产为基础主张权利,诉讼结果直接影响破产财产的分配。
企业作为第三人且已进入破产程序
若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决定是否继续参与诉讼。若继续参与,诉讼地位列为“第三人(破产管理人代表)”;若管理人认为诉讼与破产财产无关,可申请退出诉讼,法院裁定后企业不再作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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