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名词解释-颜忠军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审理活动有法律上联系的人。他们因起诉、应诉或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在行政案件的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活动。行政诉讼参加人主要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两大类,以下是对这两类参加人的详细阐述: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参与者,他们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以及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

  1. 原告

    • 定义: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示例:因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起诉的企业。若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继承诉讼权利;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提起诉讼。
  2. 被告

    • 定义:被告是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确定规则:
      • 直接起诉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经复议后起诉,若复议维持原行为,则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改变原行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 复议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 第三人

    • 定义: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分类:
      • 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处于相对人或相关人地位,通常具有原告资格但未提起诉讼。
      • 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与第三人的共同行为,或行政主体与其他非行政主体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非行政主体可作为第三人;两个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个被诉时,另一个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他们根据代理权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通常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的监护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2. 指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这通常发生在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

  3. 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行政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各有其明确的角色定位、权利和义务,他们共同推动着诉讼的进行,并确保行政争议的公正解决。如果您在行政诉讼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