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有解除婚姻关系字眼有效吗-韦红露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婚姻家庭

婚内协议中包含解除婚姻关系字眼,其效力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协议仅约定解除婚姻关系,未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事项,且未实际办理离婚登记,则该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仅凭婚内协议中的解除婚姻关系字眼,无法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此外,若协议中仅约定解除婚姻关系,未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作出约定,该协议因缺乏离婚协议的必备条款,亦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离婚协议。

  2. 若协议不仅约定解除婚姻关系,还详细约定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且双方已实际办理离婚登记,则该协议有效。在此情况下,婚内协议中的解除婚姻关系字眼,可视为双方对离婚的合意,且该合意已通过办理离婚登记的方式得以实现。同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具有法律效力。

  3. 若协议中的解除婚姻关系字眼,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署,则该条款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若婚内协议中的解除婚姻关系字眼,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署,则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该条款。

建议:在签署婚内协议时,应谨慎对待解除婚姻关系等敏感字眼,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任何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