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口的家庭成员可以承包土地么-薛雯雯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房产纠纷

您好,关于城市户口的家庭成员是否可以承包土地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里的关键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意味着只有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对于城市户口的家庭成员,如果他们并未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他们是不具备承包土地的资格的。这是因为承包地的取得前提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承包土地。这一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其中列举了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包括已经成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等。

针对您可能关心的几个具体问题,我也结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解答:

  1. 如果农户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能否要求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 答案是不能。因为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 农户能否要求在本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添加成为家庭成员?

    •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该户家庭成员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农户的添加人员要求。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家庭成员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 若农户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已作为该户家庭成员被添加进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在该户户主去世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以该户消亡为由,收回该户的承包地?

    • 如果该户内除了已去世的户主外,其余家庭成员均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实际分得承包地,那么在该户户主去世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该户消亡为由,收回该户的承包地。因为承包地的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4. 如果农户内甲乙两人作为家庭承包共有人分得承包土地,后期甲死亡,乙考上公务员后能否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在二轮承包期内,如果乙考上公务员但并未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聘任制公务员或未将户口迁出等特殊情况),且该户并未消亡(即还有其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乙可能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二轮承包到期后,是否享有原二轮承包土地继续参与延包的资格,要依据国家出台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如果乙已成为公务员且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在该户消亡或不符合土地延包条件的情况下,应收回该户原二轮承包土地。

综上所述,城市户口的家庭成员如果未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不具备承包土地的资格的。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