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要回赔偿-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公司事务

若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要回赔偿,核心在于证明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等情形,满足法定条件后通过法律程序追加,进而实现赔偿的追回。具体分析如下:

一、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在成立时出资100万元,但某股东仅出资50万元,剩余50万元未缴纳,当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偿还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 对于认缴出资的股东,若其认缴期限已届满仍未缴纳出资,同样适用上述规则。若认缴期限未届满,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也可以主张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 抽逃出资的股东
    •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其出资抽回,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久,以借款的名义将出资款项转回自己账户,且无合理理由和合法手续,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 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原股东和受让人为被执行人,原股东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原股东未缴纳出资就将股权转让给明知该情况的受让人,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同时追加原股东和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申请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一人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资金随意用于个人消费,与公司资金混同,无法区分,债权人就有权追加该股东。
  5.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股东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此类股东为被执行人。例如,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将公司的优质资产转移至自己名下或其他关联公司,导致原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追究该股东的连带责任。

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1.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 债权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说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财务账目、转账记录等,以证明股东存在上述可追加的情形。
  2. 法院审查与听证
    •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债权人和股东可以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审查和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3. 对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 如果债权人或股东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三、要回赔偿的其他注意事项

  1. 及时行使权利
    • 债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权利。同时,要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东的出资情况,一旦发现股东存在可追加的情形,应及时采取行动。
  2. 充分收集证据
    • 证据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关键,债权人应尽可能收集全面、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的违法行为。除了上述提到的证据外,还可以收集公司的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银行流水等资料,以增强申请的说服力。
  3. 考虑诉讼策略
    • 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例如,如果涉及多个股东,可以分析各股东的责任大小和承担能力,选择优先追加哪些股东;如果股东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可以综合考虑以哪种理由追加更为有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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