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9岁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被打伤鼻梁骨,赔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由其监护人或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如下:
监护人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9岁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伤他人鼻梁骨的行为,应由其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是学生,一般不存在误工费,但如果是学生家长因照顾孩子产生的误工损失,可主张赔偿)。如果造成残疾,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学校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如果学校在课间休息时没有安排教师巡查,导致孩子之间发生打斗受伤,学校就可能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和监护人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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