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农村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5-07 房产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组成和职权的。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

(三)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重大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确定经营管理者的报酬,审查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收益分配;

(五)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和其他重要资产的承包、流转、征收征用补偿分配等事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决定对成员家庭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等土地使用权的调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股权的管理、收益分配以及集体股股权的转让、赠与、继承、质押等事项;

(八)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出资、合作经营、合资、合作开发等事项;

(九)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合并、解散事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决定成员加入、退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成员资格丧失的有关事项;

(十一)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可以依法制定成员代表会议事规则,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宅基地使用权调整等涉及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不得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这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组成以及其作为权力机构所行使的职权范围,涵盖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多个重要方面,包括章程制定、人员选举与罢免、经营决策、财务监督、土地管理、股权管理、对外合作以及组织变更等。如果您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