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药店卖药不给退,消费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确认药品是否符合退换条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定制类、鲜活易腐类、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药品本身不属于法定例外情形。若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如过期、变质、包装破损等),或药店未履行告知义务(如未提示药品不退换),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操作建议:保留药品包装、说明书、购买凭证(发票/收据),检查药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外观是否完好,确认药店是否提前告知“不退换”条款(若未告知,该条款可能无效)。
与药店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消费者可优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操作建议:携带药品及凭证,向药店负责人说明退货理由(如质量问题或未告知条款),要求退货或换货。若药店以“内部规定”拒绝,可引用法律条款强调其义务。
向监管部门投诉
若协商无果,可向以下部门投诉: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若投诉未果,可向法院起诉药店,主张:
注意事项: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