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雪天自己走路摔骨折,物业是否有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物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
如果物业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和合理标准,在下雪天及时对小区内的道路、公共区域进行了清扫、除冰等作业,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业主注意安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物业通常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时,业主自己走路摔骨折,物业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在明知有雪、路滑的情况下,应当更加谨慎行走,避免摔倒受伤。
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
如果物业在下雪天没有及时对小区内的道路、公共区域进行清扫、除冰,或者清扫、除冰不彻底,导致路面仍然存在积雪、结冰等安全隐患,且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业主注意安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可能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业主因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摔倒骨折,物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划分
在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摔倒骨折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物业的过错程度、业主自身的过错程度等。如果业主自身也存在过错,比如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穿着不合适的鞋子等,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物业的赔偿责任。
建议:
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