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间合同中,如果中介未能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其报酬的收取方式会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如果中介未能按照约定成功促成双方签订合同,那么它就没有权利要求委托人支付原本约定的中介费或报酬。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介在居间过程中所付出的所有努力和费用都得不到任何补偿。中介人有权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可能包括中介在寻找潜在交易对象、组织双方商谈、进行尽职调查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易不成功时需支付的必要费用,那么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中介确实在居间过程中付出了大量努力和费用,那么根据民法典的公平精神,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综合考虑中介在整个中介业务中的推进程度,以及在此过程中付出的时间精力、劳务交通等费用成本,来酌定委托人应向中介支付的费用金额。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甲公司虽然未能促成张某、姚某与祝某之间的交易合同成立,但它在整个过程中开展了多项工作,并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劳务交通等费用成本。因此,法院在审理后酌定祝某应向甲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补偿甲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所付出的必要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居间不成功,中介通常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具体费用金额可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法院/仲裁机构的酌定来确定。因此,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交易不成功时的费用承担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