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被执行期间股东转移股权后是否可追究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张华建律师|法行宝
2025-12-27 公司事务

结论:在公司被执行期间,股东转移股权后,是否可追究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包括股东是否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是否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情形。

1. 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情形

若股东在公司被执行期间,通过转移股权的方式,故意逃避公司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即使股东已经转移了股权,若其行为被认定为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仍可能被追究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举例说明:假设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大股东为逃避债务,将其持有的股权低价转让给关联方,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债务。此时,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股东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了其利益,那么该股东就可能被追究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2.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债务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即使股东已经转移了股权,若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事实被确认,仍可能被追究对公司债务的相应责任。

举例说明:假设某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承诺出资100万元,但实际仅出资50万元,剩余50万元一直未缴纳。后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即50万元及相应利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使该股东已经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其仍需承担这一责任。

3. 股权转让合法且股东已履行义务的情形

若股东在公司被执行期间转移股权,但该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股东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或抽逃出资等情形的,那么该股东通常不会被追究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因为在此情形下,股东已经履行了其作为股东的基本义务,且股权转让行为并未损害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

建议:对于债权人而言,若怀疑股东在公司被执行期间转移股权以逃避债务,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股权转让协议、资金流水、公司财务状况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对于股东而言,应确保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并履行好作为股东的基本义务(如出资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