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矿权可以增设其它矿种吗-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5-06 房产纠纷

煤矿采矿权不可以随意增设其它矿种。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1. 法规依据:

    •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五条第七款明确指出,“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这一规定直接限制了采矿权人在已有采矿权中增列其他矿种的可能性。
  2.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

    • 探矿权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两者在权利性质、目的和行使方式上均有明显区别。
    • 根据同一通知的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除非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矿业权设置的排他性,即在同一区域内,不同主体通常不能同时拥有重叠的矿业权。
  3. 综合勘查与综合评价:

    • 虽然《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鼓励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增列矿种。
    • 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矿产资源情况,为后续的矿产资源开发提供科学依据,而并非为了增列矿种而进行的。
  4. 矿业权出让方式:

    • 根据相关规定,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这意味着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进行。

综上所述,煤矿采矿权不可以随意增设其它矿种。这一结论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矿业权管理的实际要求得出的。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