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迟到次数多被开除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若公司规章制度合法且已公示,迟到次数多可能构成严重违纪,开除不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迟到多少次属于严重违纪,并且该规章制度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或者已经送达给劳动者,那么劳动者迟到次数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时,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举例: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一个月内迟到超过3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若某员工一个月内迟到了4次,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将其开除,则该开除行为是合法的。
二、若公司规章制度不合法或未公示,迟到次数多开除可能违法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合法程序制定,或者未公示、未送达给劳动者,那么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即使劳动者迟到次数多,公司也不能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举例:某公司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未公示或送达给劳动者。若该公司以某员工迟到次数多为由将其开除,则该开除行为可能因规章制度不合法而无效,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三、即使规章制度合法且已公示,也需考虑迟到行为的严重性
即使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且已公示,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考虑迟到行为的严重性。如果迟到行为并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迟到次数并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标准,那么公司以此为由开除员工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举例: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一个月内迟到超过5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某员工一个月内虽然迟到了4次,但每次迟到时间都很短,且并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若该公司以此为由将该员工开除,则可能因迟到行为未达到严重违纪标准而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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