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第三人确实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
详细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这意味着,如果某个第三人与正在进行的劳动仲裁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该第三人是有可能被追加为被申请人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在一个劳动仲裁案件中,原本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在仲裁过程中,发现还有一个第三方公司也与这起劳动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比如该公司与用人单位存在某种业务合作或劳务派遣关系,且这种关系直接影响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那么,在这个情况下,这个第三方公司就有可能被追加为被申请人,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
因此,在劳动仲裁中,第三人成为被申请人是完全有可能的,具体取决于该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