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成立股份合作社对户口的规定,这主要涉及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的确认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基本原则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确认,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以及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同时尊重由于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兼顾现实:在考虑改革开放以来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综合评估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确认需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上报备案等严格程序进行,确保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群众认可:成员身份确认必须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并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界限与具体情形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确认通常以某一特定日期(如2017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基准日前死亡等减少和基准日后新增人员一般不作为成员登记确认。同时,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不得遗漏或重复登记。以下是一些可确认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的具体情形: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一直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这类人员自出生起就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紧密联系,因此通常被确认为成员。
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其成员身份应得到确认。
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这类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迁入,其成员身份也应得到认可。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人员:如现役义务兵(已提升为军官或转为中级以上士官的除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教或服刑人员、失踪人员等,只要其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丧失成员资格,通常可确认为成员。
女儿出嫁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这类人员虽然出嫁,但户籍未迁出且继续承担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因此其成员身份应得到确认。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人员及其子女且承担相应义务的:离婚后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含子女)且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其成员身份也应得到确认。
三、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农村成立股份合作社对户口的规定主要涉及到成员身份的确认问题,这需要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程序进行严格确认。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文件,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