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复查均需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会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复议的申请启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行政机关不会主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须由当事人主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才会受理并审查。
复查的申请启动性
“复查”并非法律术语,其具体含义需结合上下文判断。若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复查”(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此类复查通常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无需当事人申请;但若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理结果(如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申请的“复查”,则需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例如,《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此时复查需当事人申请。
总结:行政复议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复查是否需申请取决于具体类型,若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服的复查,则需申请。若您有具体案件或场景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