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涉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要条款为第一百四十条,具体分析如下:
条款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组织虚假宣传或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提供虚假信息,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条款明确禁止食品相关机构或人员与生产经营者共同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检测报告、虚假标签标识、虚假宣传材料等。
法律责任延伸
实务场景举例
提示:若您涉及具体案件或需进一步分析材料性质(如是否构成“共同提供”),可直接向我说明细节,我将结合法条与司法实践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