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可通过以下途径追究股东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未按照约定实缴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公司已进入终本程序,通常意味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直接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若已进入执行程序且终本,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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