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后如何起诉未实缴的股东-杨磊磊律师|法行宝
2025-12-22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在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可通过以下途径追究股东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 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未按照约定实缴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公司已进入终本程序,通常意味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直接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操作要点:
      • 需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
      • 需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如终本裁定书);
      • 诉讼主体为债权人,被告为未实缴股东,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若已进入执行程序且终本,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操作要点:
      • 需提交终本裁定书、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证据(如工商档案、审计报告等);
      • 法院审查后若裁定追加,可直接执行股东财产;若裁定驳回,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补充说明:

  • 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主张权利,范围包括本金及利息;
  • 若股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可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实践中需注意诉讼时效(自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及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规则(如公司破产或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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