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在应当回避的情况下而不回避,这一行为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具体来说,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破坏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与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在存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如劳动关系、担任董事或监事、控股或实际控制关系、亲属关系等)的情况下,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如果评标专家未主动回避,反而参与评标活动,就构成了“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违规行为。
违规后果
对于这种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例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将面临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同时,其评审意见将被视为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如有违法所得还将被没收。在招标投标领域,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也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将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甚至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王某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发现其前就职单位作为响应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未主动申请回避,反而签署了不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书面承诺。这一行为被举报后,经财政局立案调查查实,王某因此受到了罚款、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以及追回评审费的行政处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严重后果。
建议与提醒
为了避免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活动前应严格自律、审慎检视自身所有的社会关系。如遇应回避事项,应及时、主动申请回避。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部门也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
综上所述,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处罚。因此,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