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的建设期和开采期是否均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建设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开采项目)的,其建设期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纳依据:建设期因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行为可能导致水土流失,需通过补偿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例外情形:若项目位于非上述区域,或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开采规模极小、对地表扰动轻微),则可能免缴。
开采期
开采期是否缴纳需结合开采方式及地方规定判断:
- 露天开采:开采期持续扰动地表(如剥离表土、挖掘矿体),通常需按开采量或占地面积继续缴纳补偿费。例如,部分省份规定露天矿山按开采量每吨收取固定费用。
- 地下开采:若开采活动对地表扰动较小(如井下开采且无地面塌陷、废石堆放等),可能免缴;但若涉及地面设施建设(如通风井、废石场),则需对地面部分缴纳补偿费。
- 地方性规定:部分省份(如内蒙古、山西)明确要求矿山开采期按年度或开采量缴纳补偿费,具体标准需查阅当地文件。
特殊情形
- 已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若地方规定该基金可替代水土保持补偿费功能,可能免缴(但需以地方文件为准)。
- 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扶贫项目等可能享受减免,需主动申请并经审批。
建议:矿山企业应结合项目所在地、开采方式及地方政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缴费义务。若对缴费标准或程序有争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适用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