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投标文件要求亲笔签名时是否可以用签名章,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亲笔签名”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其中“签名”通常指自然人以亲笔书写姓名的方式确认身份,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亲笔签名”,则使用签名章(即预先刻制的个人姓名印章)可能不符合要求,因其缺乏“亲笔书写”的直接行为特征,可能被认定为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导致投标被否决。
若招标文件未明确排除签名章
若招标文件仅要求“签名”或“签字”,未明确限定为“亲笔签名”,则实践中可能允许使用签名章。但需注意:
建议操作
总结:投标文件中签名方式的选择需严格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若要求“亲笔签名”,则签名章可能不符合规定;若未明确排除,可谨慎使用并补充证明材料。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招标投标领域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