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依申请公开文件,行政机关不给予办理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文件属于公开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的,不合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对于属于公开范围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若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文件不属于公开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拒绝办理的,合法。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些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此外,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范围,或者申请方式、程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行政机关也有权拒绝办理。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拒绝行为是合法的。
行政机关在拒绝办理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法。
- 即使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公开条件或不属于公开范围,也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告知内容不完整、不准确,可能构成违法,申请人有权依法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