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释义是:该条款规定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详细解释如下:
调整对象: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必要性:
参照执行与完全适用的区别:
具体办法的制定: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旨在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并参照本条例执行,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也考虑到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自主经营权,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