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中谋取利益的证明标准-张华建律师|法行宝
2025-12-20 刑事辩护

在受贿案中,“谋取利益”的认定是判断受贿行为是否成立以及量刑轻重的关键要素。以下是对受贿罪中“谋取利益”证明标准的详细阐述:

一、谋取利益的内涵与范围

“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不仅涵盖了经济利益,如货币、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或财产性权益,还包括非经济利益,如职务晋升、工作调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此外,不正当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提供帮助所获取的利益,也属于谋取利益的范畴。

二、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

  1. 主观方面:

    • 受贿人必须明知自己收受的是他人财物,且该财物是作为对价来换取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受贿人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2. 客观方面:

    • 收受财物的行为:受贿人必须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受贿罪的前提条件。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人必须利用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承诺:受贿人必须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至少作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这包括承诺阶段(无论明示还是默示)、实施阶段(着手为请托人开展谋取利益的相关工作)以及实现阶段(请托人的利益得到实际实现)。

三、特殊情况的认定

  1. 事后受贿:

    • 如果受贿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收受财物,但能够证明受贿人事先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且事后收受了与该意图相对应的财物,那么可以认定为受贿罪中的“谋取利益”。
  2. 感情投资型受贿:

    •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与行贿人长期交往并收受财物,即使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但如果双方形成了心理上的默契和依赖关系,且受贿人明知行贿人送财物的目的是希望其在未来职务行为中给予关照,那么这种“感情投资”也应认定为受贿罪中的“谋取利益”。
  3. 索贿行为:

    •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在索贿的情况下,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受贿罪,因为索贿行为本身就严重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四、实践中的认定原则

  • 在实践中,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收受财物的数额、时间、方式,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财物收受与职务行为的直接关联性等。
  • 认定过程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将正常的人情往来或合法的报酬误判为受贿行为。

综上所述,受贿罪中的“谋取利益”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构成要件,其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细致的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的认定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