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二审时保险公司追加上诉人提供营业执照,法院是否支持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营业执照是否为案件审理所必需的证据,以及保险公司提出追加的时间和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若营业执照为案件关键证据,且保险公司提出追加的时间合理、理由充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若保险公司能证明营业执照是证明上诉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或合同履行能力等关键事实的必要证据,且其在二审中提出追加该证据并非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逾期提供,法院通常会考虑支持其请求,但可能会要求保险公司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或对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训诫、罚款等)。
若营业执照非案件关键证据,或保险公司提出追加的时间不合理、理由不充分:
- 若保险公司无法充分说明营业执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或者其提出追加证据的时间明显超出合理期限,且未给出合理理由,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请求。因为二审程序主要目的是审查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非无限制地允许当事人补充新证据。除非该新证据能够直接推翻一审判决,且当事人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一审中提供。
建议:
-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全面地收集并提交证据,避免在二审阶段因证据问题陷入被动。若确实需要在二审中追加证据,应尽早提出,并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逾期提供的原因。
- 对于上诉人(被追加方)而言,若收到法院关于追加证据的通知,应积极应对,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准备相应的反驳证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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