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确实有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原位癌等不在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内的情形向客户进行明确说明。具体分析如下:
《保险法》的明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在拟定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疾病定义、除外责任等),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若未履行这一义务,该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
原位癌通常被列为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即不赔范围),因此保险公司需按此规定向客户明确说明。
原位癌的特殊性及行业实践
原位癌属于癌症的早期阶段,尚未突破基底膜,治疗成本和预后与浸润癌差异显著。因此,多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会将其排除在保障范围外,但需满足两点:
若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的后果
若客户能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例如未在合同中标注、未口头告知),可主张该除外条款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条款、投保流程记录(如投保单签字、回访录音)等综合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说明义务。
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