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调解是包括案内调解和案外调解吗-涂攀跃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确实包括案内调解和案外调解两种形式。以下是对这两种调解形式的详细解释:

  1. 案内调解:

    • 定义:案内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这表明,在特定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案内调解是被允许的。
    • 特点:案内调解具有司法性质,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案外调解:

    • 定义:案外调解则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之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第三方(如调解组织、律师等)的协助,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案外调解,但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当事人在诉讼外有权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也可能对案外调解作出具体规定。
    • 特点:案外调解不具有司法性质,其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通常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重新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建议:

  •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案件类型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当事人可以考虑选择案内调解来快速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 如果案件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或者当事人更倾向于在诉讼外解决纠纷,那么可以选择案外调解。但需要注意的是,案外调解的和解协议可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谨慎考虑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
  • 无论选择哪种调解方式,当事人都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调解过程中保持理性、客观的态度,以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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