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资质重组分立继承资质的企业有什么要求”这一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整理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在进行资质重组、分立时,无论是原企业还是继承企业,都需要按照现行的资质标准进行考核。这一要求主要依据的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
对于原企业:
净资产:需要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确保企业净资产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这些人员需要满足对应资质标准的要求,并且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这些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工程业绩:包括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这些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也可以是B级工程项目)。
厂房或技术装备:根据具体资质标准,可能还需要考核企业的厂房或技术装备情况。
对于继承企业:
继承企业同样需要按照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包括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其他注意事项:
跨省变更:如果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那么申请资质重新核定时,需要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需要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政策依据:除了上述提到的建市规〔2023〕3号文件外,还可以参考《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等文件,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企业资质重组、分立时的考核依据。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资质重组、分立时,需要严格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考核,包括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以及厂房或技术装备等方面。同时,还需要注意跨省变更时的相关要求和政策依据。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企业资质重组、分立时的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