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企业重组分立时候资质怎么办”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常见问题解答给出的详细解答:
一、政策依据
企业重组分立时资质的处理,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及其他相关地方性文件,如《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等。
二、原企业资质处理
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的企业(原企业)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这包括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内容。
净资产确认:净资产将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人员考核:对于原企业的人员考核,并非一级资质的原企业就不做考核,而是需要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全面考核,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
三、继承企业(新企业)资质处理
对应资质标准考核: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新企业)需按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
人员要求: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需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四、跨省变更的特殊要求
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五、业绩要求
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总结
企业重组分立时,原企业和继承企业均需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全面考核,包括净资产、人员、业绩等方面。跨省变更的还需经过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