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因卖淫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一、法律定性
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复合型罪名,涵盖了容留卖淫和介绍卖淫两种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无论行为人是否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只要实施了容留或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二、情节加重的考量
在本案中,行为人因卖淫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这一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视为加重处罚的考量因素。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如何具体量刑,但根据司法实践,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在量刑时往往会予以从重处罚。这是因为,行为人多次违反法律法规,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高,因此需要更严厉的刑罚来惩戒和预防犯罪。
三、具体案例分析
假设行为人甲因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次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在此情况下,甲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容留、介绍卖淫罪,而且由于其有多次违法前科,法院在量刑时很可能会将其视为情节严重,从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彰显了保护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
四、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因卖淫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确实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并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我强烈建议大家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任何违法活动。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