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卖房子合同签了户口也过了,现在说电视是坏的是谁的责任”这一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中物品质量责任的归属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关于房屋内附属设施(如电视)的质量状况或保修责任,那么应当按照合同内容来履行。即,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电视在交付时的质量标准,以及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这一约定来处理。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推断责任归属。一般来说,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有义务确保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电视)在交付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买方在接收时已经明确知晓并接受了设施的现状。
针对您的情况,如果电视在合同签订及户口迁移后被发现是坏的,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电视损坏的时间点:如果电视在交付前就已经损坏,而卖方在交付时未告知买方,那么卖方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卖方有义务确保交付的物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买方接收时的检查:如果买方在接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时,没有对电视进行检查或者检查后未提出异议,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视为买方接受了电视的现状。但这种情况并不绝对,因为有些隐蔽的损坏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发现。
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比如“卖方不保证房屋内附属设施的质量,买方自行承担风险”等,那么买方可能需要自行承担电视损坏的责任。但这样的约定应当明确且合理,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
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卖方交付的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该问题并非由买方造成,那么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建议: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在房屋买卖等大额交易中,双方都应当谨慎对待合同条款的约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在接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时,也应当进行仔细的检查,以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