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经商办企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作社的定义与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强调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和共同利益,而非单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这一点就与企业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特征存在显著差异。
其次,从组织结构与管理方式来看,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表决权,无论出资多少。这与企业通常实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方式截然不同。
再者,利润分配方式也是区分合作社与企业的重要方面。企业的利润分配主要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合伙人的约定进行,侧重于资本的回报。而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则更注重成员的参与和惠顾返还,除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有关外,还可按其他方式进行分配,这充分体现了成员的互助合作精神。
此外,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企业可能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具体取决于企业类型。而合作社则以其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这也与企业存在明显的区别。
综上所述,合作社虽然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出某些类似企业的特征,如经济性、组织性等,但其性质、目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利润分配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与企业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合作社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经商办企业,而是一种独特的、以成员互助合作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