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冲突-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5-05-02 公司事务

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发生冲突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法的规定具有优先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章程中的条款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那么该条款将是无效的,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执行。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法律层级关系:

    • 公司法作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于上位法。
    •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文件,属于下位规范。
    • 根据法律层级关系,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因此公司章程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2. 冲突类型及处理:

    • 如果公司章程中的条款降低了股东最低出资额,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那么该条款将无效,需按法律规定执行。
    •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需全体一致同意,这与公司法中关于过半数表决权的规定相冲突,那么在没有更高位阶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该条款可能因过度限制权利而被认定无效。
    • 如果公司章程排除了股东的知情权,这违背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基本权利的规定,那么该条款同样无效,股东仍可主张其权利。
  3. 冲突解决机制:

    • 内部救济:股东可以通过提案修改章程,使其内容符合法律要求。董事会或监事会也可以提出合规审查建议。
    • 司法介入:股东可以提起确认章程条款无效之诉,请求法院对争议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
    • 行政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年检或备案过程中发现违法章程,可以责令公司整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发生冲突时,我们应优先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的条款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那么该条款将无效。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公司在制定章程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审核,确保章程内容符合最新法律规定。同时,公司也应关注公司法的修订动态,及时更新章程内容以适应法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