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收到后15天的异议期,是从收到支付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而非发出日期。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此处的“收到之日”是关键时间节点,法律明确以债务人实际签收或送达回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而非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日期。
实务操作要点
风险提示
若债务人因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导致未收到支付令,仍可能因“视为送达”而丧失异议权。建议债务人主动关注案件进展,必要时联系法院确认送达情况。
如有其他支付令程序或执行问题,欢迎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