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三大类,具体如下:
金融惩戒:
- 限制银行账户非柜面出金功能: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会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但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款项除外。
- 停止支付账户业务:惩戒对象名下的支付账户业务将被停止,但允许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 暂停新开立支付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将限制被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人员的新开账户数量,特别是Ⅰ类户(全功能账户)的开立。
电信网络惩戒:
- 限制通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将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及过户等业务。
- 限制互联网账号: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也将受到限制。
- 禁止新开立通信业务:在惩戒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通信业务,但惩戒对象可申请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
信用惩戒:
- 纳入失信名单:惩戒对象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 影响金融信用:惩戒对象的信息还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其未来的金融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如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可能因不良信用记录而受到限制。
惩戒期限与解除:
- 惩戒期限为二年至三年,到期后自动解除。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三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二年。
- 惩戒期限内多次惩戒的,累计执行但连续期限不超过五年。
- 惩戒到期后,惩戒对象将自动解除惩戒措施,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
申诉与核查:
- 惩戒对象有权对惩戒措施提出申诉,公安机关需在收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所需材料,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 对于原惩戒认定错误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实施与监督:
- 县级公安机关需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诉、审判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呈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
-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相关机构需在收到公安机关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落实惩戒措施并反馈结果。
这些惩戒措施旨在通过综合手段打击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安全。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