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表现形式-张惠全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多样且复杂,但核心特征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下是对受贿罪主要表现形式的详细阐述:

  1. 索贿

    • 定义与特点:索贿是受贿罪中最主动且贪婪的形式,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这种行为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只要实施了索贿行为即构成受贿罪。索贿因其主动性和恶性,通常被视为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法律对其从重处罚。
    • 示例:某国土局局长暗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如果不给“好处费”,就不批准土地开发申请,该局长的行为即属于索贿。
  2. 收受贿赂

    • 定义与特点:收受贿赂是受贿罪中常见的形式,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即满足要件。
    • 示例:某教育局副局长在招生过程中接受学生家长送的现金,并承诺帮助孩子进入重点学校,即构成收受贿赂型受贿罪。
    • 细分类型:
      • 事前收受型: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收受财物,如工程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工作人员在确定中标前收受投标企业财物。
      • 事后收受型: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但离职后或一段时间后才收受财物,这种形式具有隐蔽性和延迟性。此外,还包括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立即收受财物的情形,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为企业办理税收减免后收受财物。
  3. “感情投资”型受贿

    • 定义与特点: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受贿形式,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平时保持“礼尚往来”,在国家工作人员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时机送礼,进行长期感情投资。在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请托人虽不给予明显好处,但双方心知肚明,形成“投桃报李”的默契。
    • 示例:某企业主长期与某政府官员保持友好关系,在官员生病住院时送去厚礼,并在官员为其谋取利益后,虽未直接给予财物,但双方均明白其中的“默契”。
  4. 斡旋受贿(间接受贿)

    • 定义与特点: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 示例:某政府部门领导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让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理审批手续,并收受财物。
  5. 商业受贿

    • 定义与特点:在商业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构成受贿罪。
    • 示例:医院负责采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回扣。
  6. 其他特殊形式

    • 交易型受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如房地产开发商以低价卖给规划局官员房子,差价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
    • 干股分红型受贿:收受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干股),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或实际转让的,按股份价值计算受贿数额;未实际转让但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为受贿数额。如企业主送给税务官员干股,虽未办理转让登记,但官员按股份比例获得分红,该分红认定为受贿数额。
    • 合作投资型受贿:未实际出资而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投资,或虽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如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企业,未出资却按比例分得利润,该利润属于受贿所得。
    • 委托理财型受贿: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虽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如国家工作人员交给请托人资金用于炒股,请托人为讨好而给予超出正常盈利的款项,超出部分可能认定为受贿数额。
    • 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妇/夫等)。如政府官员示意企业主给其情妇购房,构成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罪。
    • 事后受贿: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且事前有约定。如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前为企业谋利,并与企业约定退休后给予好处,退休后收取财物,构成事后受贿罪。

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本质特征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以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