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是剥夺被告人权利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在对定罪量刑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一制度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剥夺了被告人的权利。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认罪认罚,这是其自愿行为,而非被强迫或剥夺权利的结果。在签署具结书前,检察机关会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保障其自愿性和真实性。
保留上诉权利:即使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他仍然保留有上诉的权利。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如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他可以选择上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
请求量刑的权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被告人并未丧失请求量刑的权利。在开庭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如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向法庭提出合理的量刑请求。法庭会综合审查并作出裁判,兼顾认罪认罚与量刑请求。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是剥夺被告人权利的,而是被告人在了解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的选择。同时,被告人仍然保留有上诉和请求量刑等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