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程亚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婚姻家庭

在法律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情形下,相关权利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以下是从房屋承租人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两个角度,详细解析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房屋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 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

    • 当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或共同共有人决定购买该房屋时,他们基于物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例如,若一套房屋由甲、乙两人按份共有,甲欲出售其份额,此时乙作为共有人,其优先购买权将优先于承租人丙。
  2. 出租人出卖给近亲属

    • 若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由于这些近亲属之间存在特殊的亲情关系,法律赋予出租人选择近亲属作为买家的优先权。此时,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比如,出租人张三决定将房屋出售给其儿子,那么承租人李四便无权主张优先购买。
  3. 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明确表示购买

    • 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前,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意愿,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例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其欲出售房屋,并给予了15天的考虑期,若承租人在此期间内未明确表示购买,则丧失优先购买权。
  4. 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办理登记

    • 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租赁房屋,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承租人将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比如,第三人王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出租人赵六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此时承租人孙七便无权再主张优先购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 未在规定期间内主张

    • 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将丧失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旨在促进公司股权转让的效率和确定性。例如,股东A得知股东B欲转让其股权,但A在30日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者股权变更登记已超过一年,A便丧失此权利。
  2. 损害救济后禁止再主张

    • 若股东已通过请求损害赔偿等方式获得救济,即已得到相应补偿,则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这避免了重复救济和权益滥用。比如,股东C因股东D转让股权而遭受损失,但C已通过诉讼获得了损害赔偿,此后C便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
  3. 同意转让股权后的禁止

    • 当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其他股东又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此后便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是为了维护公司决策的效率和股权转让的稳定性。例如,股东E、F、G共同持有某公司股权,E欲将其股权转让给非股东H,F、G均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后E、F、G便不得再主张对H所购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房屋承租人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及时、正确地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若您在此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