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967是不是强制性条款-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967条并非强制性条款,且该条款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合同效力问题,而是关于合伙合同终止时清算人确定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民法典第967条的内容及性质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合伙合同终止时,合伙财产的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从该条款的内容来看,它主要规定的是合伙合同终止时清算人的确定方式,属于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遵守的规定,而强制性规定则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将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规定。

二、强制性条款与任意性条款的区别

  1. 强制性条款:通常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交易秩序等重大利益,违反这些条款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其他不利法律后果。例如,民法典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规定,均属于强制性条款。

  2. 任意性条款:则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协商和选择。例如,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补充协议、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等,均属于任意性条款。

三、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条款

虽然民法典第967条本身不是强制性条款,但民法典中确实存在许多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条款。例如:

  • 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些条款均直接涉及合同效力问题,且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

四、法律建议

在签订和履行合伙合同时,当事人应重点关注合同中涉及合同效力的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同时,对于合伙合同终止时的清算问题,虽然民法典第967条提供了清算人确定的任意性规定,但当事人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选择,以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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