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事项可以把诉讼费也填上去吗-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行政纠纷

结论:申请执行事项中一般不可以直接将诉讼费填入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但存在特殊情形及相应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 常规情形下诉讼费不直接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通常只能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如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属于司法程序费用,其追缴需通过特定程序处理:
  • 若生效判决已明确败诉方承担诉讼费,法院会在执行立案时自动将诉讼费纳入执行范围,但申请执行人无需在《申请执行书》中重复列明该金额。
  • 执行法院会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从执行到的财产中优先支付诉讼费,剩余部分再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1.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若存在以下情况,申请执行人需通过特定程序主张诉讼费:
  • 诉讼费未与主债权合并判决:若判决主文仅确认债权金额,未明确诉讼费承担主体,申请执行人需另行向法院申请退还预交的诉讼费,或通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承担。
  • 诉讼费票据遗失:需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或法院出具的收费凭证,证明诉讼费实际发生金额。
  • 涉外案件诉讼费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涉外案件诉讼费需单独向法院财务部门申请核销,不纳入执行标的。
  1. 实务操作建议
  • 文书填写规范:在《申请执行书》中,仅需列明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如”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0万元及利息”),无需单独列明诉讼费。
  • 证据材料准备: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诉讼费缴费凭证、执行申请书等材料,法院会依职权处理诉讼费追缴问题。
  • 异议处理:若对诉讼费承担有争议,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进行审查。

提示:执行程序中诉讼费的处理具有程序特殊性,建议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与法院执行部门确认具体操作流程。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执行程序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