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两人都在外地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去本地(即被告户籍地或原住所地)起诉离婚,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相关法院的管辖条件。在一般情况下,需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可能会有所不同。
详细分析:
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到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举例:假设甲和乙都是外地户籍,但乙在本地(即甲想要起诉的法院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甲可以在乙的经常居住地(本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举例:若乙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甲可在自己住所地(外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无需前往本地。
- 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若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举例:若乙因犯罪被关押在C地监狱且已服刑超过一年,甲既可以在C地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无需局限于本地。
-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了住所地超过一年,可以向其中一方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 举例:若甲和乙都离开了各自的住所地,并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他们可以向其中一方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个经常居住地可能是外地,也可能是本地,取决于具体情况。
建议:
-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先了解被告的具体情况,包括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如下落不明、被监禁等)。
- 根据被告的具体情况,结合上述管辖原则,确定合适的起诉法院。
- 如果您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存在疑问或不确定,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