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商销售的产品出了问题,是否会找代理商赔偿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代理商仅为销售中介,不承担产品本身责任
若代理商仅作为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负责向客户推荐、介绍保险产品,但未参与保险产品的设计、承保或理赔环节,且在销售过程中已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如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免责范围等),则产品本身的问题(如保险合同纠纷、理赔争议)通常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客户应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而非代理商。
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第117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
代理商存在过错时需承担相应责任
若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客户可要求代理商赔偿:
代理商与保险公司连带责任的特殊情形
若代理商与保险公司存在共同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串通虚构保险产品、恶意拖延理赔等),客户可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或第1172条(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议:若您遇到保险销售纠纷,可先通过以下步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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