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是否包括村支书干部-刘顺仙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刑事辩护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村支书干部,若村支书干部的选举属于刑法所保护的选举范畴。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条文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条文表面看,似乎仅提及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但这里的“等”字,在法律解释上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意味着并不局限于明确列举的这两类选举。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其他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如果情节严重,同样可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村支书干部的选举通常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紧密相关,是基层民主选举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破坏村支书干部选举,符合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中关于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特征,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就可能构成该罪。

实际案例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破坏村级选举被认定为破坏选举罪的案例。例如,某村在进行村支书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甲为了当选,指使他人对其他候选人进行威胁,导致其他候选人不敢正常参与选举活动,严重破坏了选举的正常秩序。最终,甲因构成破坏选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这个案例就表明,村支书干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破坏行为,是可能被认定为破坏选举罪的。

构成要件角度

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村支书干部选举是基层民主选举的重要环节,关乎村民的民主权利和基层治理秩序,属于国家选举制度在基层的体现,所以破坏村支书干部选举侵犯了该罪的客体。
  2.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中,采取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前面提到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干扰村支书干部选举,且情节严重的,就符合这一要件。
  3. 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任何符合这一主体条件的人破坏村支书干部选举,都有可能构成该罪。
  4.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选举活动,危害国家选举制度,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过失行为,则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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