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共同的子女,其撤销与否需根据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情况、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以及离婚协议的特殊性质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撤销可能性
一般动产:如家具、家电等,在交付给子女之前,赠与人有权基于《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撤销赠与。这意味着,如果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擅自将家具、家电等动产赠与子女,但尚未实际交付,那么该方有权撤销这一赠与行为。
不动产及特殊动产:房屋、车辆等,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原则上也可撤销赠与。但需注意,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则不能任意撤销。在诉讼离婚期间,如果一方擅自将房屋或车辆赠与子女,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且赠与合同未经公证且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该方有权撤销赠与。
二、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的撤销可能性
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例如,如果子女在接受赠与后,对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或者对父母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或者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父母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情形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三、离婚协议的特殊性质及其影响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其中对财产的赠与约定,与离婚这一身份关系变动紧密相连,非单纯财产行为。因此,赠与子女的约定通常不易撤销。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仅以赠与为由要求撤销对子女的财产赠与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四、法律程序与证据要求
若赠与人欲撤销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应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提出请求,并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事由。法院将依法审查赠与人的请求和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撤销赠与的判决。
总结与建议: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共同的子女,其撤销与否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