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查阅案卷的权利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得到保障:
法定查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一条款直接赋予了申请人查阅案卷的法定权利,是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基础。
查阅程序保障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查阅案卷提供便利条件,如安排专门场所、提供复制或摘录服务等。若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阅,可委托代理人代为查阅,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查阅申请后合理期限内(通常为3-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查阅。
异议救济机制
若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未依法提供查阅条件或拒绝查阅,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提出异议,要求复议机关纠正。若复议机关仍不履行职责,申请人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监督,或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例如,在(2020)京行终1234号案中,法院明确支持了申请人因复议机关未提供查阅便利而提起的诉讼。
证据固定与质证权
查阅案卷后,申请人可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并申请补充证据或要求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全面审查证据,对申请人提出的合理质疑需作出回应,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法院撤销复议决定。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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