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额诉讼程序中 证人需要宣读证人出庭保证书么-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行政纠纷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证人通常需要宣读证人出庭保证书,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规则:证人需宣读保证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9条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证人出庭作证时,原则上需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内容包含如实作证、自愿承担伪证责任等。此规则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亦不例外。证人拒绝签署或宣读保证书的,其证言可能被排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0条)。

  2. 例外情形:无需宣读保证书的情况

    • 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若证人因年龄、认知能力等原因无法理解保证书内容,可免除宣读义务,但需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证言真实性。
    • 紧急或特殊情况:如证人因突发疾病、交通障碍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庭,通过视频方式作证时,法院可酌情简化程序,但需确保证人通过其他方式(如口头承诺)明确作证义务。
    • 法院依职权调查:若证人系法院依职权通知出庭(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且当事人未申请其出庭的,可能不强制要求宣读保证书。
  3.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小额诉讼程序以“简便、快速”为核心,但简化的是诉讼流程(如举证期限、答辩期),而非证据规则。因此,证人作证的基本要求(如保证书制度)仍需遵守,否则可能损害程序公正性。

实务建议:若您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小额诉讼中遇到证人拒绝宣读保证书的情形,可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排除该证言;若您作为证人,务必配合法院要求宣读保证书,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