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证人通常需要宣读证人出庭保证书,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规则:证人需宣读保证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9条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证人出庭作证时,原则上需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内容包含如实作证、自愿承担伪证责任等。此规则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亦不例外。证人拒绝签署或宣读保证书的,其证言可能被排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0条)。
例外情形:无需宣读保证书的情况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小额诉讼程序以“简便、快速”为核心,但简化的是诉讼流程(如举证期限、答辩期),而非证据规则。因此,证人作证的基本要求(如保证书制度)仍需遵守,否则可能损害程序公正性。
实务建议:若您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小额诉讼中遇到证人拒绝宣读保证书的情形,可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排除该证言;若您作为证人,务必配合法院要求宣读保证书,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