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具体说明如下:
立法主体:根据我国立法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法律,其制定与修改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例如,现行《保险法》于1995年首次通过,后经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四次修正,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立法程序:法律草案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常三审制),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这一程序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定的严谨性与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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